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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刑初15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望,男,1997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人陈望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登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13日晚,被告人陈望与张某某(男,2002年11月16日生)先后到江苏省泗洪县半岛国际小区,窃取被害人耿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天蓝色仿雅马哈JOG摩托车;到泗洪县“宫廷足浴”门口,窃取被害人王某1的一辆黑色雅马哈摩托车;到泗洪县双沟镇“大汗足疗”门口,窃取被害人鲍某的一辆白色雅马哈摩托车。后将所盗的天蓝色仿雅马哈JOG摩托车遗弃。二人驾驶所盗车辆返回明某2市后,将车辆分别卖予本市居民王某3和万某。2.2017年3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望与张某某来到明某2市明珠大道“慧景网吧”门口,窃取被害人吴某的一辆黑黄色雅马哈摩托车,并将该车出售。3.2017年3月4日晚,被告人陈望与张某某等人来到明某2市二中路“挑战者网吧”门口,窃取被害人王某2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福喜摩托车,并将该车出售给居民李正威。4.2017年3月7日晚,被告人陈望与张某某来到明某2市跃龙湖小区车棚内,窃取被害人赵某的一辆绿色隆鑫摩托车,并将该车出售给居民李子龙。5.2017年3月26日晚,被告人陈望与张某某来到明某2市第三小学南侧吕郢社区蔬菜队巷内,窃取被害人何某的一辆白色摩托车并推至“慧景名苑”小区内修理,后被小区保安扣留。6.2017年4月1日下午,被告人陈望与张某某来到本市润溪城市广场金街天桥下,将被害人董某的一辆白色劲力摩托车盗走,并将该摩托车出售给居民冯开峰。经明某2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2604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二万六千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13日晚,被告人陈望伙同张某某(男,2002年11月16日生)先后到江苏省泗洪县半岛国际小区,窃取被害人耿某停的一辆天蓝色仿雅马哈JOG摩托车;到泗洪县“宫廷足浴”门口,窃取被害人王某1的一辆黑色雅马哈摩托车;到泗洪县双沟镇“大汗足疗”门口,窃取被害人鲍某的一辆白色雅马哈摩托车。后将所盗的天蓝色仿雅马哈JOG摩托车遗弃。二人驾驶所盗车辆返回明某2市后,将车辆分别卖予本市居民王某3和万某。2.2017年3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望伙同张某某来到明某2市明珠大道“慧景网吧”门口,窃取被害人吴某的一辆黑黄色雅马哈摩托车,并将该车出售给他人。3.2017年3月4日晚,被告人陈望伙同张某某等人来到明某2市二中路“挑战者网吧”门口,窃取被害人王某2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福喜摩托车,并将该车出售给居民李正威。4.2017年3月7日晚,被告人陈望伙同张某某来到明某2市跃龙湖小区车棚内,窃取被害人赵某的一辆绿色隆鑫牌摩托车,并将该车出售给居民李子龙。5.2017年3月26日晚,被告人陈望伙同张某某来到明某2市第三小学南侧吕郢社区蔬菜队巷内,窃取被害人何某的一辆白色摩托车。张某某将该车推至明某2市“慧景名苑”小区内修理时,被该小区保安扣留。6.2017年4月1日下午,被告人陈望伙同张某某来到本市润溪城市广场金街天桥下,将被害人董某的一辆白色劲力摩托车盗走,并将该摩托车出售给居民冯开峰。2017年4月4日,被告人陈望在明某2市被抓获归案。被盗摩托车均由受害人领回。经明某2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26015元。上述事实,有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案发经过、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价格鉴定意见;被害人王某1、耿某、鲍某、吴某、王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某、万某、姜某、王某3、朱某、王某4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60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陈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近亲属赔偿了个别被害人的财物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望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望的刑期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体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天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