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风玲与占邦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玲,占邦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879号原告:李风玲,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琚小龙,桐城市金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占邦胜,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虎,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风玲与被告占邦胜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风玲于2017年7月28日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李风玲负担。审判员 朱国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查 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