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芦玉顺与延边鑫汇佳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363号申请执行人芦玉顺,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延边鑫汇佳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玉顺与被执行人延边鑫汇佳商贸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吉2401民初60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份,履行了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并已支付完毕。但判决书主文中第一项内容为《原告金英爱与被告延边鑫汇佳商贸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此合同中有一项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履行不了(合同中约定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办理50年土地使用年限,但实际办出的是40年),需通过另行渠道予以解决,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2016)吉2401民初60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