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4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鞠俊刚与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大世界木业经营部、魏昌敏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鞠俊刚,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大世界木业经营部,魏昌敏,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森林王木业经营部,赵永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7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鞠俊刚,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凯,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大世界木业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蟠江北路130号。经营者:魏昌敏,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斌,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昌敏,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斌,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森林王木业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东村4幢68号。经营者:赵永洪,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永洪,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上诉人鞠俊刚因与被上诉人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大世界木业经营部、魏昌敏、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森林王木业经营部、赵永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11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117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鞠俊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7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俞水娟审 判 员 蒋毅颖审 判 员 李晓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费 行书 记 员 严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