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威海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威海富美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保174号申请保全人:威海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工业园保利路西首。法定代表人:田昊,职务,总经理。被保全人:威海富美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青山,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威海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威海富美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威海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威海富美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以(2017)鲁1003民初34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威海富美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万元,并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威海富美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二0一七年月日至二0一八年月日)。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洪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