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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来来与土默特左旗大岱区域服务中心大岱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来来,土默特左旗大岱区域服务中心大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1民初2190号原告:李来来,农民。被告:土默特左旗大岱区域服务中心大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岱村。法定代表人:李水清,主任。原告李来来与被告土默特左旗大岱区域服务中心大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岱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来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岱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来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土默特左旗大岱区域服务中心大岱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李来来借款300元,利息截止2017年7月15日止共计235个月,按利率2分计息,合款14100元。本利合计17100元。并由大岱村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97年12月22日,大岱村委会因村民浇水向李来来借款3000元,当时约定3.5%的利息。后经原告李狗狗多次催要,大岱村委会因领导换届,一直拖延不能兑现。现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土默特左旗大岱区域服务中心大岱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李来来借款共计3000元,利息截止2017年7月15日止共计235个月,按利率2分计息,合款14100元。本利合计17100元。并由大岱村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大岱村委会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有书面答辩。原告李来来向本院提供证据村委会借款条一份份,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8年5月31日,大岱村委会因村民浇水向原告李来来借款3000元,当时约定3.5%的利息。现原告诉来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000元,利息14100元。本利合计17100元本院认为:大岱村委会向原告李来来借款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李来来要求被告村委会按利率2%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大岱村委会应给付原告李来来借款及相应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土默特左旗大岱区域服务中心大岱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原告李来来借款3000元,利息141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1997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后由被告村委会负担14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审判员  孟万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