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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刘浩与李亚宁、崔凯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浩,李亚宁,崔凯,庞俊峰,姚志勇,薛子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1580号原告:刘浩。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省,潍坊奎文雅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亚宁。被告:崔凯。被告:庞俊峰。被告:姚志勇。被告:薛子豪。原告刘浩与被告李亚宁、崔凯、庞俊峰、姚志勇、薛子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刘浩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浩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刘浩负担。审判长 陈 倩审判员 陈要香审判员 王清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书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