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刘浩与李亚宁、崔凯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浩,李亚宁,崔凯,庞俊峰,姚志勇,薛子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1580号原告:刘浩。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省,潍坊奎文雅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亚宁。被告:崔凯。被告:庞俊峰。被告:姚志勇。被告:薛子豪。原告刘浩与被告李亚宁、崔凯、庞俊峰、姚志勇、薛子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刘浩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浩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刘浩负担。审判长 陈 倩审判员 陈要香审判员 王清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书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