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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民终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程XX与上诉人史XX、史XX1、张XX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xx,史xx,史xx1,张xx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14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xx,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丽,北京岳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史xx,女。上诉人(原审被告):史xx1,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女。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黑龙江盛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xx与上诉人史xx、史xx1、张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4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继承人史立志遗产的基本事实不清,且未对史立志在大庆大卫阳光经贸有限公司及大庆市宏笠印刷有限公司的股份进行确认。同时,也未对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馨民苑B05号楼的房屋进行确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42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1380元,退还上诉人程xx24000元,退还上诉人史xx、史xx1、张xx7380元。审判长 边 坤审判员 于志友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瑞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