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韩磊与绵阳市涪城区云丽建筑装饰材料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磊,绵阳市涪城区云丽建筑装饰材料厂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530号原告:韩磊,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15日,住河北省晋州市。被告:绵阳市涪城区云丽建筑装饰材料厂。投资人:董继雄,该公司经理。原告韩磊与被告绵阳市涪城区云丽建筑装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58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凌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罗世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雯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