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安徽中昊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昊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字第110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中昊建材有限公司,住肥东县撮镇镇大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94135400D法定代表人:夏庆锋,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140094651K法定代表人:潘永根,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中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皖0122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851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杨林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成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