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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7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北京美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何雅妮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美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杨有亮,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7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美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1幢10层2-1111室。法定代表人:屈立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女,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女,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有亮,男,1979年9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兼被上诉人杨有亮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何雅妮,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D-097。法定代表人:吴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男,该公司33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然,女,该公司法务。上诉人北京美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有亮、何雅妮及原审第三人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1民初5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贷款情况说明》对本案所涉《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与否及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认定均存在影响,一审法院在一方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且该说明已经超过所载有效期限的情况下,未进行必要的核查,即对上诉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事实予以认定之做法欠妥。在没有确认何雅妮申请之贷款是否能予再次批复或确认购房款项能予支付的情况下,判决标的房屋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不符合合同约定,亦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述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1民初53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美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01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丽杰审判员  顾国增审判员  王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邵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