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2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潘小超刑事财产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小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2执106号被执行人:潘小超,小名超超,男,1995年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农民,住黄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潘小超刑事财产刑一案中,查明,2014年8月19日被执行人潘小超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2014)黄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在服刑中潘小超又因盗窃罪漏罪,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黄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对潘小超以盗窃罪和原判决的贩卖毒品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陆仟元。此时本院原作出的(2014)黄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已被新的判决所吸收。另查明本院刑事审判庭已于2017年5月15日将被执行人潘小超未主动履行(2015)黄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一案移送立案执行,现正在执行过程中。故本院原作出的(2014)黄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不应再移送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平县人民法院(2014)黄刑初字第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吴 彤审判员 潘忠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