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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涂国永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国永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77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国永,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文盲,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5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7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国永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国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1日0时许,被告人涂国永独自在义乌市四海大道边的百世汇通快递公司宿舍里喝酒。期间,被告人涂国永喝了三四两左右的高粱烧白酒。同日15时许,被告人涂国永驾车至四海大道上一个夜市的牛肉店里吃饭。期间,被告人涂国永喝了两瓶大瓶的雪花啤酒。同日16时6分许,被告人涂国永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浙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义乌市四海大道古母塘村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涂国永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5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涂国永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视频,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车辆信息,理化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被告人涂国永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国永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涂国永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国永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方 瑶代书记员 楼江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