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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132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印宇申请执行赵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印宇,赵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32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印宇,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赵梦超,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单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2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梦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梦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梦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462.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