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5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吴某1、吴某2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5265号原告:顾某某,女,1931年3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激扬,上海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1,女,1989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吴某2,男,195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吴某3,男,1954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吴某4,女,195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吴某5,女,195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所有权确认、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顾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诉。审判员 李桔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晨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