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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斯某与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某,包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764号原告斯某,女,蒙古族,40岁,牧民。被告包某,男,蒙古族,38岁,职工,四子王旗司法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斯某诉被告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斯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某撤回起诉。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 俊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努尔金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