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斯某与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某,包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764号原告斯某,女,蒙古族,40岁,牧民。被告包某,男,蒙古族,38岁,职工,四子王旗司法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斯某诉被告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斯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某撤回起诉。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 俊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努尔金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