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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金海与被执行人马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204执715号马国军:马金海申请执行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4民初2368号判决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金海于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责令你在收到该通知书后立即履行(2016)皖1204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义务。(2)负担该案标的款5306.8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科技支行。收款人: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账号:2081801021000488708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联系人:王军联系人2622329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