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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蔡玲与徐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玲,徐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4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玲,女,1978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徐宏军,男,196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玲与被执行人徐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宏军名下一辆汽车,另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能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