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魏新征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新征,北京蒙雅利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381号申请执行人:魏新征,男,1980年0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蒙雅利制衣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法定代表人:孙志强,厂长。魏新征申请执行北京蒙雅利制衣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04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新征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蒙雅利制衣厂给付各项损失共计21988.16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蒙雅利制衣厂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蒙雅利制衣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魏新征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蒙雅利制衣厂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魏新征申请执行的21988.1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魏新征确认,被执行人北京蒙雅利制衣厂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魏新征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蒙雅利制衣厂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明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