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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游秀程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秀程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6刑初90号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秀程,男,1991年3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租住于福建省尤溪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15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0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余川,福建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秀程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建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秀程及其辩护人余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游秀程出于租车抵押变现的目的,于2015年7月25日到尤溪县远丰汽车租赁服务部,以个人名义向魏某租用一辆车主为胡某的闽G×××××北京现代索纳塔8小车,并签订借车合同,合同内明确规定借方不能转租、转让、抵押等事项。后游秀程持伪造的以车主胡某出具的汽车抵押合同、借据,将该车以人民币(币种,下同)40000元的价格非法抵押给“马某”(未查明)。2015年9月13日,冯某通过车辆GPS查到车辆位置后,从浙江省桐乡市方某处将车辆追回。经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闽G×××××北京现代索纳塔8小车价值为97100元。二、被告人游秀程因没钱,产生租车抵押变现的想法。2015年9月12日,游秀程到尤溪县远丰汽车租赁服务部,以个人名义向魏某租用一辆车主为吴某1的闽G×××××起亚K5小车,称是自用,并支付了4000元租金。后游秀程伪造以车主吴某1出具的汽车抵押合同,并谎称车辆系开往江苏昆山送文件,雇刘某将该车送至江苏省昆山市以30000元抵押给“马某”。2015年9月14日,魏某通过车辆GPS查到车辆所在位置后,从江苏省昆山市一汽修厂将车辆追回。经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闽G×××××起亚K5小车价值为82700元。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游秀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游秀程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2015年10月23日,游秀程向尤溪县公安局缴纳暂扣款30000元。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扣押笔录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游秀程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游秀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被告人游秀程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在犯罪事实方面,游秀程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一)指控游秀程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充分,起诉书指控游秀程将车子抵押给马某,只有被告人供述,且庭审中无法证实马某是谁,主体未查明;(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证据不足,游秀程将车子抵押的法律关系不明,无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属于从合同,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且转账款项来源、性质、主体无法得知,是否与本案有关不明确;(三)诈骗的客观方面是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游秀程没有骗取远丰车行,而是第三方的财物,第三方不得而知,游秀程始终都有交租金,且魏某在游秀程租车过程中对游秀程将车开出省外无异议,游秀程均有履行合同,虽然游秀程有伪造材料的事实,但其行为属于转租,只是利用平台将车转租给他人,是违约行为,属合同上的欺诈行为。二、在量刑方面,在游秀程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前提下,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退出违法所得,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游秀程无前科,其行为对社会危害较小,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游秀程出于租车抵押变现的目的,于2015年7月25日到被害人魏某经营的尤溪县远丰汽车租赁服务部租用一辆车主为胡某的闽G×××××号北京现代索纳塔8小车,并签订借车合同(合同内明确规定借方不能转租、转让、抵押等事项),支付了1000元租金。后游秀程持伪造的以胡某名义出具的汽车抵押合同、借据,将该车以40000元抵押给他人。2015年9月13日,胡某的丈夫冯某从浙江省桐乡市方某处将车辆追回,因更换车辆配件、追回车辆共花费24000元。经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闽G×××××号北京现代索纳塔8小车价值为971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汽车寄租协议、胡某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车主胡某于2016年6月1日将其所有的闽G×××××小车寄租在尤溪县远丰汽车租赁服务部。2.借车合同、身份证、游秀程机动车驾驶证、营业执照、游秀程农村信用社账号62×××13存款明细账证实,游秀程(乙方)于2015年7月25日到尤溪县远丰汽车租赁服务部(甲方)租赁闽G×××××号北京现代索纳塔8小车一部,并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不得转租、转让,抵押或发生任何侵犯甲方所有权行为,后游秀程于同年7月26日转账3000元作为租金给魏某。3.汽车抵押合同、借据证实,游秀程于2015年7月25日以借款的名义将闽G×××××小车以4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4.游秀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81账单流水证实,游秀程于2015年7月26日收到闽G×××××小车抵押款项40000元。5.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尤价鉴〔2015〕79号《关于北京现代索纳塔8、起亚K5小轿车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经鉴定,闽G×××××北京现代索纳塔8小车的价值为97100元。6.闽G×××××小车受损清单证实,该小车的受损情况以及胡某的丈夫冯某为追回该车所支出的费用,共24000元。7.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25日,游秀程到其经营的租车行包月租了一辆GAM999北京现代索纳塔第八代小车,其有提供身份证、行驶证予以复印。双方签了借车合同,约定月租是8500元,只能在省内使用。游秀程当场付了1000元现金。第二天晚上,其通过GPS查看到车子被开到浙江,游秀程说车子这一个月都要在浙江使用。后来游秀程陆续向其信用社账户转账共计12000元车租,其在意识到闽G×××××号起亚K5小车出现问题,前往昆山找车的时候,也叫胡某安排人去浙江桐乡找闽G×××××小车。8.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本人名下有一部闽G×××××北京现代索纳塔小车寄放在尤溪县远丰汽车租赁服务部出租。2015年7月25日晚上,一个叫游秀程的男子将其车子租走,并签订了借车合同。其通过GPS查看发现,车子被开到浙江桐乡,其丈夫冯某在浙江桐乡修理厂找到闽G×××××小车,并报警,修理厂出具抵押合同,合同表明该小车被人以40000元抵押出去,抵押人写的是“胡某”,是假的签名。9.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其妻子名下有一部闽G×××××北京现代索纳塔第八代小车,寄放在其妹夫魏某的远丰汽车租赁服务部出租。2015年7月25日,该部车被一个西城人租走开到省外。9月13日,其根据GPS找到浙江桐乡市的一个小区。后来,其打110,警察把其和姓方的车子持有人叫到派出所协商,车子持有人说是别人欠他钱以4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他手上还有汽车抵押合同和借据,最后其包了3000元给姓方的才把车子开回来。10.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闽G×××××北京现代牌小车是2015年8月时,一个债主“沈老板”抵给其。到了9月份的一天,有三个福建人到乌镇找到车子说是他们的,其才知道这辆车是被人从福建那边抵押过来的。当时沈老板对其说车子是别人抵押来的,有将抵押合同和借据给其看,上面有车主胡某的签字和身份证号码。合同不知被其扔到哪里去了,但当时福建那边过来的人有拿着合同拍照。11.被告人游秀程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7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其朋友跟其商量说最近没钱,想租车再抵押给别人,把抵押的钱拿来周转,让其找一部车子抵押。当天晚上,其到尤溪城关水南远丰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部现代北京索纳塔八代小车。其用了自己的身份证、驾驶证办理租车手续,和魏某约定租金每天450元或每月8500元并签订了借车合同,当场支付了1000元租金。次日下午,其将车开到福州火车站,把车子抵押给一个叫马某的江苏苏州人,马某是其朋友,其之前做车子生意时就已经认识马某了,大约31岁,平时叫他“小马哥”,手机号码181××××7111。闽G×××××没有做抵押协议,直接抵给马某,其骗马某说车主有同意抵押,马某不知道抵押协议是伪造的。马某用网银往其工商银行卡转了40000元,租车期间,其分几次将12000元车租转账给魏某。抵押来的40000元,其给了杨文发25000元,剩下一部分钱用来付车租,一部分自己用掉。12.辨认笔录证实,游秀程将索纳塔8代小车抵押给绰号叫“小马哥”的男子,该男子为马某。13.全国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证实,马某为江苏人,其现刑拘在逃。二、被告人游秀程因资金周转困难,产生租车抵押变现的想法。2015年9月12日,游秀程到尤溪县远丰汽车租赁服务部租用一辆车主为吴某1的闽G×××××号起亚K5小车,并支付了4000元租金。后游秀程伪造以吴某1名义出具的汽车抵押合同和车辆转押协议、收条,谎称欲驾驶该车到江苏省昆山市送文件,并雇刘某将该车送至昆山市以30000元抵押给他人。2015年9月14日,被害人魏某从昆山市一汽修厂将车辆追回,因更换车辆配件、追回车辆共花费15806元。经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闽G×××××号起亚K5小车价值为827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借车合同、游秀程农村信用社62×××13银行卡存款明细账证实,游秀程(乙方)于2015年9月12日到尤溪县远丰汽车租赁服务部(甲方)租赁闽G×××××小车,并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不得转租、转让,抵押或发生任何侵犯甲方所有权行为,后游秀程于同年9月12日转账4000元租金给魏某。2.汽车抵押合同、吴某1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车辆转押协议、收条、游秀程身份证证实,游秀程以吴某1的名义将闽G×××××起亚牌汽车以5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3.游秀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44账单流水证实,游秀程于2015年9月13日收到闽G×××××小车的抵押款项30000元。4.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尤价鉴〔2015〕79号《关于北京现代索纳塔8、起亚K5小轿车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经鉴定,闽G×××××起亚K5小车的价值为82700元。5.闽G×××××小车照片和受损清单证实,该小车的受损情况以及魏某追回该车所支出的费用,共15806元。6.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12日晚上,游秀程来到车行说要租车到福州办事。其妻子办理租车手续。游秀程租用了闽G×××××起亚K5小车,车租一天400元,游秀程当场转账4000元。其通过GPS发现车子被开到福鼎,游秀程称要去江苏昆山送文件。次日,其意识到车子有问题,后和朋友张某赶到江苏昆山吉某汽修(也称“吉某二手车行、吉通汽修”),发现起亚K5小车已被拆解。其在当地报警,在警察的调解下才把车子开回来了。修理店的老板说是一个叫“小马哥”的男青年买去的,买车的“小马哥”也到店里,“小马哥”说车子是游秀程抵押的,本来抵押价是50000元,后来只抵押了30000元。其打电话给游秀程说修理店不肯放车,后来游秀程给“小马哥”退了30000元。7.证人吴某1的证言、出生医学证明证实,闽G×××××小车是其和魏某买的,登记的是其名字,双方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但未办结婚手续。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其表哥游秀程打电话让其把一辆黑色起亚K5闽GZ开头的小车开到江苏昆山,到时候会有人接车。其约了朋友王善强一起去。之后其打电话给江苏那边接车的人,对方说没空,让其和另一个人联系。对方来了两个人,在跟游秀程确认后,就把车子交给他们了。只有一本行驶证放在车子驾驶室中间的扶手箱里面。9.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认识一个叫魏某的男子,他是从事租车行业的。9月14日,魏某带其到了昆山一家汽修厂准备要开走一辆黑色起亚K5汽车。10.被告人游秀程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9月12日前后,其因没有资金周转,想到去魏某的车行租一辆小车再抵押给马某以赚钱周转。其租了一辆黑色的起亚K5小车,称要急着送文件,并签订了借车合同。其和马某商量这部车的抵押价是50000元。当天晚上,其伪造了一份以车主吴某1名义出具的抵押合同给刘某,让其把车子开到江苏昆山交给马某。后来马某往其建行卡转了30000元,其中15000元被其用来偿还给朋友,剩下的钱转给其妻子。其得知魏某怀疑其把车子拿去抵押,并赶到江苏去找车,魏某找到车后发生纠纷,其退了30000元给马某。马某不知道其抵押的车子是租来的,不知道抵押协议是伪造的。起亚车的抵押款是通过崔花瑾账号转的,后来其把钱退给马某也是将钱转给崔花瑾。另查明,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游秀程在尤溪县西城镇凤山南路25号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游秀程家属向胡某及被害人魏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30000元,并取得谅解;游秀程在尤溪县公安局共退出赃款7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车辆诈骗案刑事谅解书、收条证实,游秀程家属赔偿30000元给胡某和魏某,胡某和魏某对游秀程表示谅解。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证实,游秀程在尤溪县公安局退出赃款70000元。3.到案经过证实,游秀程于2015年9月15日在尤溪县西城镇凤山南路25号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4.户籍证明证实,游秀程的自然身份情况,其犯罪时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5.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实,游秀程无违法犯罪经历。6.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尤溪县司法局认为游秀程再犯罪危险性较小,能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关于被告人游秀程的辩护人提出游秀程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游秀程在租赁车辆前具有将车辆租赁用来抵押变现的目的,并在签订、履行合同时隐瞒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意图,其将车辆抵押给他人并获得抵押款项的行为与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相互印证,该行为侵犯了租赁服务部的财产权,破坏了汽车租赁的市场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游秀程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人提出的游秀程如何抵押车辆的情节不影响本案定罪,故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游秀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79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游秀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游秀程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游秀程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审前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游秀程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游秀程具有坦白、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的从轻情节,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游秀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被告人游秀程在尤溪县公安局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七万元,由尤溪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俞和勇审 判 员  陈其乐人民陪审员  陈沈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黄珑燕书 记 员  詹学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