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昊与钟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昊,钟键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126号原告:杨昊,男,1983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钟键,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原告杨昊与被告钟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杨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昊撤回对被告钟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昊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审 判 员 (陈秋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思 思)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