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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执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亮、王晓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亮,王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赵亮,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王晓,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申请执行人赵亮与被执行人王晓运输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542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民事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公证书)于2017年0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晓给付28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6执14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士增审 判 员 朱宗游审 判 员 沈光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乐贞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