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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4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昌宁县城民建材经营部与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宁县城民建材经营部,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24民初670号原告昌宁县城民建材经营部。负责人戴算粮,男,1978年12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中专文化,昌宁县城民建材经营部负责人,住昌宁县田园镇。住所地:昌宁县田园镇右文村委会。被告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广场金色年华A座1105号。法定代表人耿树凡,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宁县城民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宁县城民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宁县城民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以被告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确定下落后再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宁县城民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昌宁县城民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李光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兰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