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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2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史文彦与罗贵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文彦,罗贵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2民初407号原告:史文彦,男,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瑶,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贵洪,男,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斌青川县乔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川支公司。住所地:青川县乔庄镇东街**号。负责人:廖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文彦与被告罗贵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文彦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文彦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文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884元,由原告史文彦负担。审判员  谭锦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