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宋谨谨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谨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1343号罪犯宋谨谨,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普兰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2009)中刑初字第2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宋谨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他罪犯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大刑二终字第2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22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5年9月16日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大审刑执字第26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9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谨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1次。获2015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宋谨谨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谨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谨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0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