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建设路支行与卫文峰、卫银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建设路支行,卫文峰,卫银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8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建设路支行。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东路35号。负责人:王旭东,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杰,系该行职工。被告:卫文峰,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温县。被告:卫银州,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温县。系卫文峰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建设路支行诉被告卫文峰、卫银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建设路支行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建设路支行撤回对被告卫文峰、卫银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1元减半为27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素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志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