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5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辉与章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辉,章红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902号原告:杜辉,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章红明,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杜辉与被告章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杜辉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杜辉负担。审 判 员 杜识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