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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5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辉与章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辉,章红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902号原告:杜辉,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章红明,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杜辉与被告章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杜辉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杜辉负担。审 判 员 杜识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