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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2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李维平、杨龙、李山、谷长雄、陈宜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李维平,杨龙,李山,陈宜君,谷长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2民初102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负责人:黄宏斌。被申请人:李维平,男。被申请人:杨龙,男。被申请人:李山,男。被申请人:陈宜君,男。被申请人:谷长雄,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宜章支行”)与被申请人李维平、杨龙、李山、谷长雄、陈宜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邮政银行宜章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维平、杨龙、李山、谷长雄、陈宜君11.79万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或查封、扣押价值相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邮政银行宜章支行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维平、杨龙、李山、谷长雄、陈宜君11.7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价值相等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1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         磊人民陪审员 谷    克    兴人民陪审员 廖    小    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