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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诗权与罗声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诗权,罗声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1057号原告:杨诗权,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告:罗声镗,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诗权与被告罗声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诗权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诗权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诗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诗权负担。审判员  葛建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桂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