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诗权与罗声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诗权,罗声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1057号原告:杨诗权,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告:罗声镗,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诗权与被告罗声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诗权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诗权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诗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诗权负担。审判员 葛建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桂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