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成起与刘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起,刘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211号原告:王成起,男.被告:刘默,男.原告王成起与被告刘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故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金 平审判员 娄道同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