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陶静、盛保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静,盛保红,韩扬扬,晋松韦,刘凯,盛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3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静,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盛保红,女,1984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扬扬,男,1988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晋松韦,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凯,男,1985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盛保强,男,1986年12月出生,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陶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盛保红、盛保强、韩扬扬、晋松韦、刘凯健康权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为61196.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的房屋已被查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茂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