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5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崔麦仙诉被告张刚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麦仙,张刚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424号原告:崔麦仙,女。被告:张刚平,男。原告崔麦仙诉被告张刚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崔麦仙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麦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麦仙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