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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5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崔麦仙诉被告张刚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麦仙,张刚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424号原告:崔麦仙,女。被告:张刚平,男。原告崔麦仙诉被告张刚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崔麦仙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麦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麦仙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