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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3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531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罗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已与被告罗某某和好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瑜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