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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执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柳州普创建材物资商贸有限公司、周彬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普创建材物资商贸有限公司,周彬彬,黎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州普创建材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雅儒路75号601室。法定代表人:潘仕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彬彬,男,1991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黎小玲,女,1970年4月1日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本院在执行柳州普创建材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与周彬彬、黎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2民初80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经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调解,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17年8月1日前支付周彬彬69万元、支付黎小玲71万元。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黎小玲在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款项71万元至本院账户。二、提取被执行人周彬彬在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款项59.53万元至本院账户。以上款项转入本院执行款账户(户名: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帐号:21×××48,开户行:工商银行龙城支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安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 森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桂0202执554号之一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执行柳州普创建材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与周彬彬、黎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需要,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提取被执行人黎小玲在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款项71万元至本院账户。二、提取被执行人周彬彬在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款项59.53万元至本院账户。以上款项转入本院执行款账户(户名: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帐号:21×××48,开户行:工商银行龙城支行)。附:本院(2017)桂0202执5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