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虞夏花与马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夏花,马俊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396号原告:虞夏花,女,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远航,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马俊杨,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秀忠,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夏花与被告马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夏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86元,减半收取564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蒋旭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红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