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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终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蓬江区东雅宝床上用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蓬江区东雅宝床上用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民终16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江海区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高新区东宁路46号地A5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庞春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槟成,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蓬江区东雅宝床上用品店,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联合龙旺里**号之一的厂房。经营者:葛苏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东东,业务主管。上诉人江门市江海区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家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蓬江区东雅宝床上用品店(以下简称“东雅宝用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4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家家福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逾期付款利息部分;二、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东雅宝用品店承担。事实与理由:《采购合同》没有约定货款支付时间,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由家家福公司分期支付货款给东雅宝用品店,由于家家福公司的经营出现了困难,暂停履行付款义务,且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家家福公司暂停付款的行为不属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家家福公司属于逾期付款,进而支持东雅宝用品店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东雅宝用品店辩称,我方希望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利息可以全免。东雅宝用品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家家福公司立即支付东雅宝用品店货款217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家家福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东雅宝用品店(乙方)与家家福公司(甲方)于2015年7月15日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供应床上用品在甲方购物商场销售;商品数量由甲方根据销售情况以商品订单的形式确认,商品订货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向乙方收取以下费用:按销售总额返3%作费用;结算方式为月结;结款时间:每月16-18号对单结上月货款,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止。签订上述合同后,东雅宝用品店依约向家家福公司供应产品。经双方对账,家家福公司确认截2016年2月1日止欠东雅宝用品店货款21725元。对账后,家家福公司一直没有付清货款,东雅宝用品店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东雅宝用品店、家家福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家家福公司经该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陈述、举证、对东雅宝用品店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及对东雅宝用品店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权利。东雅宝用品店与家家福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东雅宝用品店按合同约定向家家福公司提供了货物,家家福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义务向东雅宝用品店支付货款。根据东雅宝用品店提交的《业务对账单》,结合家家福公司提出的书面答辩意见,家家福公司确认尚欠东雅宝用品店货款21725元未付,故该院对于家家福公司拖欠东雅宝用品店货款21725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东雅宝用品店要求家家福公司支付货款21725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该院予以支持。家家福公司辩称东雅宝用品店主张的货款金额21725元应扣除3%,该院认为,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甲方向乙方收取以下费用:按销售总额返3%作费用”,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返3%”费用的支付时间,鉴于家家福公司并未向东雅宝用品店支付本案货款,故对家家福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该院不予支持。对于“返3%”费用,家家福公司可待向东雅宝用品店支付货款后另行向东雅宝用品店主张。关于利息损失的问题。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计算方式为月结”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东雅宝用品店主张家家福公司从2016年2月2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法合理,该院予以支持。对家家福公司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家家福公司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院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家家福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217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1725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至款项付清日止)给东雅宝用品店。一审案件受理费35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78元,由家家福公司负担。经二审审理,本院依法确认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家家福公司应否向东雅宝用品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东雅宝用品店与家家福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涉案合同签订后,东雅宝用品店已依约履行供货义务,经家家福公司与东雅宝用品店对账,双方确认家家福公司共欠东雅宝用品店21725元未付的事实。涉案合同已明确约定按月结算,家家福公司没有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家家福公司上诉认为其没有违约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本案的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家家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6元,由上诉人江门市江海区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梁秉锋审 判 员 李 海审 判 员 张萍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飞凡书 记 员 李美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