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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象山和泰电气有限公司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象山和泰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959号申请执行人: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东谷路5号。法定代表人:赵可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象山和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龚方园,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5民初67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1159元及延迟履行期间利息、执行费217.39元、诉讼费26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象山和泰电气有限公司的存款合计21640.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罗鹏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