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王军、山河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山河集团有限公司,杨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团风县人民法院文件定稿纸领导签发起草人团法(2017)号密级共印份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285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被申请人山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方大道,组织机构代码:27200026-6法定代表人程理才,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杨建军,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在执行王军与山河集团有限公司、杨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山河集团有限公司、杨建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山河集团有限公司、杨建军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09114.06,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山河集团有限公司账号为18×××77的银行存款111563元至团风县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桂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