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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王军、山河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山河集团有限公司,杨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团风县人民法院文件定稿纸领导签发起草人团法(2017)号密级共印份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285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被申请人山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方大道,组织机构代码:27200026-6法定代表人程理才,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杨建军,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在执行王军与山河集团有限公司、杨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山河集团有限公司、杨建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山河集团有限公司、杨建军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09114.06,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山河集团有限公司账号为18×××77的银行存款111563元至团风县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桂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