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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邦杨与汤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邦杨,汤大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7民初1178号原告:黄邦杨,男,汉,1975年12月14日生,现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汤大敏,男,汉,1986年3月4日生,住望江县。原告黄邦杨诉被告汤达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国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8号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邦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大敏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均在浙江萧山做油漆工,2014年6月4日被告因其老家买房装修从原告借款22400元,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果,现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汤大敏偿还原告黄邦杨借款22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汤大敏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无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均在浙江萧山做油漆工,2014年6月4日被告因新房装修从原告处借款22400元,并于当日书写欠条一份,并注明月底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仍未偿还借款,现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材料,欠条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属实无异。本院认为,被告汤大敏在原告黄邦杨处借款,并向原告书写欠条,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大敏偿还原告黄邦杨借款224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的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被告汤大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国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梦玲附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