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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邱晓梅、陈娟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晓梅,陈娟,田新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邱晓梅,女,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委托代理人姚敏,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娟,女,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委托代理人陶化军,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田新志,男,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再审申请人邱晓梅因与被申请人陈娟、田新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1323民初31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邱晓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常开平审 判 员  王旭东人民陪审员  葛少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佳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