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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5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绍平与被执行人张志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绍平,张志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潘绍平,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融水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志阳,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柳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5民初14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志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志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志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志阳在中国建设银行柳州市西环路支行账号62×××07内有存款及被执行人张志阳之妻子黄丽棉在中国工商银行柳州市鱼峰支行账号21×××36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志阳在中国建设银行柳州市西环路支行账号62×××07内存款18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张志阳之妻子黄丽棉在中国工商银行柳州市鱼峰支行账号21×××36内存款18000元。三、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兰树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