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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执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贤民、吴惠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贤民,吴惠娟,王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3150号申请执行人:吴贤民,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吴惠娟,女,1966年12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王桢,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0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吴惠娟、王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和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惠娟、王桢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建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 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