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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第5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方伟与上海乔治珂曼高级成衣制作有限公司、南京业成劳务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乔治珂曼高级成衣制作有限公司,方伟,南京业成劳务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1民终第5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乔治珂曼高级成衣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太支路668弄56号一楼。法定代表人:秦东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大志,上海邦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伟,女,汉族,1971年9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丹茹,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业成劳务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东渡丽舍1209室。法定代表人:杭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士胜,男,该公司职工。上诉人上海乔治珂曼高级成衣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治珂曼公司)与被上诉人方伟、被上诉人南京业成劳务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成劳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5)秦民初字第558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乔治珂曼公司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方伟与乔治珂曼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6月24日解除;二、乔治珂曼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方伟59000元,由乔治珂曼公司直接汇入方伟名下的卡号为62×××30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银行卡内;三、如乔治珂曼公司未按上述第二项如期足额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方伟有权按照(2015)秦民初字第5589号判决的全部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方伟与乔治珂曼公司、业成劳务公司之间劳动争议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奕炜审判员  吴晓静审判员  毕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