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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龚德银诉被告李芝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德银,李芝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4民初1027号原告:龚德银,男,生于1974年5月18日,汉族,农民,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现住陕西省西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祖兴,西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芝发,男,生于1971年1月20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原告龚德银与被告李芝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并已对所欠货款全部履行完毕。现原告龚德银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德银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德银撤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龚德银负担。审判员  穆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