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行审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市灞桥区站前猪蹄坊酒楼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灞桥区站前猪蹄坊酒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11行审7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新医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武刚,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嘉薇,女,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杨育红,男,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站前猪蹄坊酒楼。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正街灞桥粮油经营公司门面房。经营者:李清合,男,57岁。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灞人社罚字(2016)08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市灞桥区站前猪蹄坊酒楼罚款15000元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灞人社罚字(2016)08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白 丹人民陪审员 杨 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娟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