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廖启义、黄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启义,黄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廖启义,男,194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黄可,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廖启义与被执行人黄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16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可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民初16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