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7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1与被告南京同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南京同仁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7338号原告:陈某1,女,2016年5月13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某2(系陈某1之父),1985年3月14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同仁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971221278,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印大道。法定代表人:佘伟彦,该医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男,该医院医务处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洪根,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1与被告南京同仁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陈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审 判 员 管道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高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