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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7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1与被告南京同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南京同仁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7338号原告:陈某1,女,2016年5月13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某2(系陈某1之父),1985年3月14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同仁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971221278,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印大道。法定代表人:佘伟彦,该医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男,该医院医务处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洪根,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1与被告南京同仁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陈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审 判 员  管道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高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