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宏玉与李立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宏玉,李立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558号申请执行人罗宏玉。被执行人李立富。罗宏玉与李立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5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