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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万羽针织有限公司、夏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万羽针织有限公司,夏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万羽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朝阳东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骆兴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兴洪,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荣,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上诉人浙江万羽针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20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万羽针织有限公司与夏荣于2017年7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7月17日,夏荣按照协议约定,将21078.70元汇给浙江万羽针织有限公司。2017年7月18日浙江万羽针织有限公司因夏荣付清货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浙江万羽针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2029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浙江万羽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79元(已减半),浙江万羽针织有限公司负担254元,夏荣负担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浙江万羽针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增兴审 判 员 楼淑馨审 判 员 徐 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崔立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