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27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董菊良与羊怀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菊良,羊怀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7民初190号原告:董菊良,男,汉族,农民,住积石山县。被告:羊怀林,男,汉族,农民,住积石山县。董菊良与羊怀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羊怀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菊良以找不到羊怀林,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菊良撤诉。案件受理费92元、公告费300元,由董菊良负担。审 判 长  朱子林审 判 员  樊世川人民陪审员  马尕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大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